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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从他收购企业后被起诉 浅析谁在涉嫌犯罪?

【时间】2024-01-29 14:31:35  【阅览】
      诚信经营是每个经营者及消费者的美好期盼,也是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法治建设的前提。2015年,辽宁省营口市的企业主谷富令以2900万元的转让费收购了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就在他准备扩大经营,大干一番时,却始料未及地陆续接到50余件、涉案43人,起诉该两家公司偿还个人借款本息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自此,谷富令奔波于公检法多年,时至今日,他用巨额资金收购的两家公司被判为被执行主体,因案涉问题复杂曲折,他收购的公司被迫关闭,损失惨重。
      近日,营口开发区营口港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富令向我处反映了该公司在收购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后被起诉的问题,并叙说了他在进行司法维权过程中的委屈和无奈,请求我处专家委员对该反映材料进行分析研判。
     事情经过简述:
     营口港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港泰)于2015年1月24日与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简称两永鑫公司)签订《转让框架协议》,2015年1月26日签订《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以资产转让方式收购两永鑫公司。
     两永鑫公司的法人为张德洪,股东为张德洪、刘素坤(夫妻关系),处理转让款给付等相关事宜的是张德洪的委托代理人张艺馨(张德洪二女儿,原两永鑫公司的会计)。
     因两永鑫公司土地、房产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营口港泰作为收购方于2015年2月9日在工商局与两永鑫公司法人及股东通过股权变更方式取得了转让标的物的控制权,成为两永鑫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两永鑫公司至今存续。
      营口港泰于2015年1月27日开始按《协议》约定给付转让方收购价款2845.6142万元,收购两永鑫转让金履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因刑事案件委托三方审计认定收购款给付为2600余万元。
     2014年6月,永鑫实业土地与政府因面积问题申请将土地退回。2015年6月11日,营口港泰通过政府招拍挂形式取得24151.53平方米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交土地出让金492万元。
     目前,该宗土地在营口港泰控制下,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现在到土地部门查该土地有证,但没有下发给营口港泰。
     2015年3月6日,两永鑫公司陆续收到涉案43名原告起诉原两永鑫公司偿还个人借款本息的案件50余起。因案件数量大,涉案金额2210余万元,一审鲅鱼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公安,众原告上诉营口中院。2016年6月,营口中院裁定指令鲅鱼圈法院对上诉原告36人、41件案件做实体审理。
      2017年6月,一审判决两永鑫公司承担债务合计本金约1870万元及利息共2210余万元。两永鑫公司上诉,2018年5月,营口中院维持一审原判;后申请高院再审被驳回;向营口检察院抗诉未受理。2018年8月,32起案件原告向鲅鱼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营口港泰与两永鑫公司股东和公司资产混同为由申请增加营口港泰为被执行人,港泰异议上诉。
      2018年6月21日,鲅鱼圈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受案、立案。期间,张德洪于2015年2月已经藏匿消失;2020年12月9日张德洪被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执行批捕;2021年12月26日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德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触犯刑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到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5月16日因病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29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笔者认为,该案虽然纠葛到如今未了,但根据反映人提供的材料经我处研判分析后认为,该案提到的公司转让过程前后客观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借据显示,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德洪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共向社会上不确定群众集资86次,总计集资数十人的资金3000多万元。笔者认为,张德洪以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集资的目的应该是用于改善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的经营;但经查张德洪以两公司名义集资的款项却打入了他自己与女儿的个人银行卡中;重要的是,这些集资的资金也没有体现在集资后公司正常经营的账目上。也就是说,他们以公司名义集资的资金其实并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我中心分析,张德洪的这种集资行为极有可能是假借张德洪名下两公司以经营用款的名义虚构事实向不特定社会人员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行为。另外,从某侦查机关笔录中可以看出,2013年7月4日张德洪找安某借款200万资金,却在10个月返还利息50万后停止付款,这种情况表明事实上张德洪存在利用高息诱惑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2、据反映人叙说,案涉的3000多万元资金的几十张借据均为电脑打印,但大部分没有转账记录,这些借款的真实性及借据履行情况还值得进一步核实。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张德洪与张艺馨虚构借据后,找第三人合伙敲诈被转让后的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谷富令;二是案涉的千万元集资资金假如属实,那么根据《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及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德洪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自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融资性;但其非法集资的资金不仅没有汇入公司账户,且集资的资金也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比如某侦查机关笔录中提到的购车经营当中。张德洪集资的行为完全符合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可能是擅自挥霍、滥用,才导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且根据该侦查机关笔录中反映的情况看,张德洪还存在事实上向集资者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行为(200万借款10个月已完成支付50万利息),按照《刑法》规定第192条、第200条规定,张德洪的行为已经满足单位集资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3、假如张德洪确实在其经营管理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期间,向公众进行了巨额的集资,那么张德洪在2015年1月24日转让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和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时,故意隐匿了其在公司转让前已经向数十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巨额资金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张德洪的这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了谷富令签订转让合同,目的就是想把巨额债务悄悄转嫁给谷富令,从而达到让谷富令为他背负巨额资金债务,而自己则把非法集资的巨额集资款占为己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张德洪的这种行为不仅涉嫌(单位)集资诈骗犯罪,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等两种犯罪行为。
      4、营口港泰贸易有限公司在与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框架协议》合法有效,《转让框架协议》中显示,“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因经营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隐形债务)归乙方负责清偿。此债与甲方无关。”笔者认为,无论什么原因,乙方以前的债务转嫁给甲方,都是牵强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张德洪非法集资巨额资金到突然把两家公司全部转让,并在转让过程中隐匿公司转让前存在巨额集资款的行为来看,营口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和营口经济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德洪与营口港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富令达成转让合同后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很有可能是张德洪策划的一起有预谋的经济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地方营商环境和法治建设,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姑息,建议当地政法机关严格执法查处。
     打造最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惠企护航”的决策部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良好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给企业一个青天白日,朗朗乾坤。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调研员: 孙守印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liaoning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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