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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判监督”是预防枉法裁判的重要途径——司法审判监督机制改革浅析

【时间】2024-05-13 07:32:16  【阅览】
“预判监督”是预防枉法裁判的重要途径
——司法审判监督机制改革浅析

国廉评论网观察员:姜喜富
 
      我国自法院成立至今,一直延续执行着自下而上的司法审判内部监督机制。据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反的冤假错案事实证明,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案例,不是通过司法内部监督程序得到平反的,而且新的枉法裁判还在不断发生。因此,现行的司法审判内部监督机制已不适应与时俱进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大胆的颠覆性改革,勇于挑战,敢于创新,以顺应新时代要求,以还司法审判本质的初心。

      历史无数事实证明:冤假错案绝大多数是人为产生的,一起枉法裁判造成的恶果是巨大的,损失是无法挽回和估量的。针对这一司法现象和社会舆情,近一时期笔者进行了社会调研,先后对多地法律界人士、律师界人士,被平反的冤错案当事人,以及关心法制建设的各界群众进行走访和座谈。这些不同行业群体的人士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和愿望,即:国家能在借鉴一些西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一整套监督体制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的新时期历史阶段的审判监督体制,即:“预判监督体制”。变内部监督为社会监督,取代老百姓称之的“儿子犯错去找爹,爹有错去找爷爷的内部扯不断,屡还乱传统司法内部监督程序”。内部自卫案例笔笔皆是,司法的公信力在老百姓中已大打折扣,信访不信法已形成趋势。

建议:

      一、各级地方法院要组建“预判监督”领导组织,指导“预判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媒体等舆论监督日常工作。
      二、各级地方法院合议庭,要吸纳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和律师代表参与讨论预判全过程。
      三、各级地方法院做出的预判结果(刑事民事)交由同级地方人大法工委承办审理,法工委原监督职能变为受理承办职能。这一职能程序应由法律固定下来,同时要赋予法工委调卷。取证约谈等司法权力,审理后给出判决建议,交由同级法院做出判决。
      、今后凡上诉申诉案件,全权由同级人大法工委受理承办,当事人对审判决不服的,可逐级向上级人大法工委上诉,原司法内部上诉申诉程序废止。各级地方法院不再有受理上诉案件职能。由如国家各级纪委监委一样,全权受理违纪违法案件,检查机关不再有受理查办此案件职能,法工委受理承办案件只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各级地方人大法工委要增加业内人员编制,以满足承办案件量的需要。
      、制定更加严厉的枉法裁判责任追纠制度,一经发现,直至追纠到子女不允许从政等等。使办案法官不想不敢人为的做出枉法裁判。

      实现“预判监督体制”是当今社会的呼唤,是广大群众的期盼,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举多得的与时俱进违大创举。
      其一:实现“预判监督”,审判过程由内部封闭运行变为在阳光下运行,可有效预防和遏制枉法裁判的发生。
      其二:审判实行了事前监督,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亡羊补牢和上诉漫长之路倾家荡产后果发生。
      其三、权力干预案件得到有效制约,暗中操作基本无机可乘。
      其四、人民对司法公信力增强,上诉案件可断崖式下降。真正实现了人性化执法。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基本不会出现,暴力事件基本为零,安全系数可达百分百。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安检队伍可全部取消。仅此一项,每年可为国家财政节约资金近26亿多元。(资料显示:截止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3558个、法庭10.145个、合计13708个,每个平均按5个安保人员计算,合计67.115人,每年人平均工资按4万元计算,合计:26亿多元,不含人员服装和设备费用)。实现预判监督有利因素举不胜举,利国利民。

      笔者认为:以往的司法内部监督机制根深蒂固,运作起来得心应手,如果实现预判监督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一定会出现“杂音”,也可能被高票否定,相信只要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改革,高层领导一定会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排除干扰和阻力,实事求是的去改革、去创新,法治国家的前景一定会更加美好!
注:(本建议不适于最高法)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中廉小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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